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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5-06-19

    國際時事

    共同海險及旺春輪 Q&A

    共同海險及旺春輪 Q&A

    「共同海險」(General Average)是海上保險與航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。它起源於古代海商法,基本精神是:當船舶在海上航行時,為了共同安全而犧牲部分財產或支出特別費用時,所有受益方(例如船東、貨主)應按各自的利益比例分攤這部分損失。

     

    如何認定「共同海險」?

    要構成「共同海險」,通常需符合以下幾個條件:

    1. 有共同的危險
      船舶、貨物、運費等處於同一航程,且遭遇了共同的海上危險,例如火災、觸礁、風暴、擱淺等。

    2. 為了共同安全而故意犧牲或支出
      例如:

    • 將貨物拋入海中減輕船重以防止沉沒

    • 故意割斷船錨以脫困

    • 進港修船所需的額外費用等

    這些行為必須是有意識、非出於疏忽的決定,且目的為保全其他財產。

    1. 犧牲或支出是成功的
      犧牲或支出要對航程產生實際效果,使其他財產獲救。如果最終船還是沉了,通常就不能成立共同海險。

    2. 需有記錄與報告
      船長通常需在事後抵達港口後,向海事當局申報並提出「共同海險聲明」,並由專業的海損理算人(Average Adjuster)來計算各方應該分攤的比例。

     

    舉例說明:
    船在海上遇到風暴,為了穩住船身,船長下令將部分貨物拋海。事後船安全抵達目的港,這些被拋棄的貨主可向其他貨主和船東請求分攤損失,這就是共同海險的典型案例。

    Q: 船因火災而沉了不能共同海險?
    A: 船因火災而沉沒,是否構成共同海險,要看整個過程中有沒有「故意為了共同安全而做出的犧牲或支出」,而不只是單純的自然災害造成損失。

    火災沉船情境分析:
    如果船上發生火災,船長下令將部分貨物拋海,或花費巨額費用灌水滅火,最終成功救下部分貨物或船體,那麼這些行動可以構成共同海險。

    但如果火災發生後來不及處理,船就直接沉沒,則不構成共同海險,僅為個別損失。

    成立共同海險的例子:
    貨船在海上起火,為了滅火,船員灌水進艙導致部分貨物泡水損壞。船體與大部分貨物成功保住,這些泡水的貨主可要求分攤損失。

    不成立共同海險的例子:
    火勢猛烈,來不及處理,整艘船與貨物全部燒毀沉沒,無故意犧牲行動,因此不構成共同海險。

     

    Q: 萬海旺春輪的案子符合嗎?

    「萬海旺春輪」(Wan Hai 503)在印度外海發生的是突如其來的爆炸與火災事故,並無記載為保全船體或其他貨物而做出的刻意犧牲或支出。

    目前資訊如下:
    爆炸後火勢猛烈,船長立即下令棄船,救出18名船員,未見有拋貨、灌水、緊急費用支出等行為。
    根據現行資訊,事故船仍浮在海面,亦無後續處置行動報導。

    是否構成共同海險?

    不符合以下共同海險條件:
    雖有海上危險,但屬突發火災
    無為共同安全所作的犧牲或費用支出
    無成功保全財產的行動

    因此,旺春輪事故不構成共同海險,為個別損失(particular average),應由各方透過自身保險處理。

     

    Q: 客戶該如何索賠?要對誰索賠?

    視情況分兩類:

    1. 有投保貨運險:
    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,準備以下文件:

    • 保險憑證

    • 提單

    • 發票與裝箱單

    • 損壞報告

    • 損失通知

    • 船公司事故報告或新聞資料

    2. 未投保者,欲向船公司求償:
    需證明船公司有過失(如裝卸疏失、操作錯誤等),並提供佐證文件與正式索賠通知。
    但船公司可依海牙規則主張火災免責,因此成功率不高。

     

    Q: 若船沉沒無法檢驗,如何理賠?

    保險公司會視為「全損」處理,須備文件如下:

    • 提單

    • 保單

    • 發票與裝箱單

    • 船公司事故報告或新聞剪報

    • 貨主聲明(說明貨物無法檢驗)

    如有代理人通知或報關資料,也應一併提供。保險公司依合約條件可照常賠付。

     

    Q: 如果萬海證明無過失,可以不賠嗎?

    要視索賠對象而定:

    • 向保險公司索賠:萬海是否有過失不影響理賠,只要事故符合保單條款即會賠償。

    • 向萬海索賠:若能證明萬海無過失,依據海牙規則,船公司可主張免責。

     

    Q: 沒有保險、也沒有共同海損、萬海無責,那怎麼辦?

    貨主需自行承擔損失,包含貨值、運費、關稅等。此種情況常見於未投保貨運險,又無法證明船公司過失的情況。

     

    Q: FOB 條款下,風險誰承擔?

    FOB 條款下,貨物一旦裝船成功,風險轉由買方承擔。若船難發生在運輸途中,買方如未投保,即須自負損失。賣方在法律上無需再承擔責任。

     

    Q: 如果船未沉,只燒毀部分貨櫃,可理賠嗎?

    可依以下情況處理:

    • 有保險:可依損失狀況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,火災、泡水、煙燻、包裝損壞等均可能納入部分損失。

    • 無保險:需證明船方有疏失才能索賠,通常難以舉證,船公司也會主張免責。

    若有共同海損成分(例如滅火導致其他貨損),則可能需參與分攤程序,並依保險條件理賠。

     

    Q: 船公司只要說沒錯就不用賠嗎?

    不完全是。依國際海運法律,如《海牙規則》,船公司在非過失情況下對火災、自然災害等可主張免責。

    但前提是要有事故報告、調查文件、第三方佐證等資料支持其主張。這也凸顯貨主自行投保的重要性,因為實務上很難舉證船公司有過失。

     

    總結建議:

    • 無論交易條件為 FOB、CIF 或 EXW,都應確認誰負責保險。

    • 即使每票出貨金額不大,也建議投保貨運險以避免重大損失。

    • 與船務公司合作時,應主動確認保險是否包含在內。

    • 發生事故時保留所有文件、照片與聯絡紀錄,以利理賠與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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